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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倒砸车”谁担责 法官审案还“公道”
时间:2024-12-31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极端天气引发“树倒砸车”,是风之过还是人之错?桐城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一案,还各方一个公道。
今年6月21日晚,原告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合安高速某路段时,车辆被路外的树木砸到,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经调查,该路段由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管理,该树木由桐城市某某镇政府提供,该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栽种、养育。原告赵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桐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共同赔偿其损失1万余元。
桐城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某镇政府辩称其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倒塌的树木在高速护栏之内则原告损失应由高速部门承担责任;如果在护栏之外则由树木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承担。某高速管理中心辩称其不是倒塌树木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其自2016年以来就曾向安庆市、桐城市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了高速公路沿线杨树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部门消除该安全隐患,其已尽到注意义务。
庭审后,为查明案涉树木的实际管理人或所有者,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办案法官前往某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进行案情调查和调解工作。经某村委会和镇政府协调,最终由某村民委员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办案法官发出温馨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林木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保养、修剪、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