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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未成年”不是“护身符” 民事侵权需担责

时间:2026-06-3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未成年人同样没有法外特权。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违法行为,即便可依法免除部分行政处罚,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旧无法豁免,监护人也需为未尽监护义务付出相应代价。

去年5月30日,某甲(15岁)、某乙(14岁)相约实施砸车门盗窃行为。次日凌晨,二人在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恶意砸碎一辆轿车后备箱玻璃,窃取车内现金、香烟等财物,造成车主车辆损坏及财产损失。车主黄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破,成功抓获某甲、某乙。

公安机关依据案件事实,依法向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黄某为挽回自身损失,多次与某甲、某乙的监护人协商财产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甲、某乙主观上存在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砸毁车窗、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直接造成黄某财产受损,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二人需对原告的全部财产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某甲、某乙案发时均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最终判决由两名行为人的监护人全额承担黄某的各项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依法免除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肆意妄为、无需担责。只要因自身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对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无法免除。

针对此案,法官呼吁: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各位家长务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监护管教职责,常态关注子女的思想动态、社交圈子与心理状态,及时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广大未成年人更应树立法治观念,清晰认知“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违法行为必有代价”,始终做到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争当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黄河)

编辑:杨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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