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桐城新闻网! (桐城市融媒体中心主办)
首页 要闻 镇街 部门 视频

当前位置: 桐城新闻网 > > 社会民生

婚内私赠第三者财产,桐城法院判令“全额返还”

时间:2026-06-1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婚内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10万余元款项,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有力守护了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甲与前夫乙曾为合法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甲在梳理、分割婚内财产时,发现前夫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笔异常转账记录。经核查取证,乙在婚内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多次向第三者丙无偿赠与钱款,累计金额超10万元,而该笔款项均用于维系其与丙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甲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将第三者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对方全额返还所得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丙提出抗辩,以甲乙二人已离婚、甲不再具备配偶身份为由,主张甲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桐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享有平等处分权。本案中,乙赠与的钱款均产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乙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乙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针对丙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甲主张的财产权利基于婚内夫妻财产共有权产生,该法定权益不会因双方离婚而消灭,甲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桐城法院判令丙全额返还10万余元受赠财产。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离婚状态影响,即便夫妻已离婚、完成财产分割,无过错方仍可追责另一方婚内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有权追回财产。同时,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他人的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整体无效,第三者需全额返还所得财产,无需部分抵扣。(汪伟)

编辑:占思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6-6125088 皖ICP备09026344号-1

桐城市融媒体中心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严禁复制或镜像

技术支持:安徽新媒体集团

皖公网安备 34088102000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