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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带病加班?员工猝死后,企业被判担责!

时间:2026-06-08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因长期加班诱发员工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涉案企业因用工管理不规范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为劳资双方规范用工、合理劳作敲响法律警钟。

57岁的汪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整理类工作。该公司薪酬采用“基本工资+计件薪资+满勤奖励+晚班补助”的计薪模式,多劳多得的薪资结构促使汪某为提升收入,在自身确诊患有高血压、存在基础慢性病的前提下持续长期加班,最终在加班结束后突发猝死。

事故发生后,汪某家属认为,公司依靠计件薪酬制度变相逼迫员工超负荷加班,企业应当对汪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公司则辩称,汪某系自愿主动加班,猝死根源是自身基础性疾病,企业无责并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桐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企业用工安排超出法定每日8小时工作制,默许、放任员工长时间超时加班,用工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对汪某猝死结果存在过错;同时汪某明知自身身患高血压,未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备身体情况,仍执意长期超负荷加班,自身对损害后果同样负有过错。综合死者年龄、自身患病体质、企业违规安排加班等多项客观因素,法院酌定:涉案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汪某家属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当前社会职场加班现象普遍、劳动者工作负荷偏高,过劳猝死类意外频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需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规避用工与务工风险。劳动者应密切监测自身健康状况,身患慢性病等特殊情况需如实向用工单位报备,结合身体耐受度合理规划工作时长;坚持定期体检,患病后及时规范治疗,量力劳作,避免带病超负荷加班。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常态化组织职工体检;依据员工身体条件合理调配工作岗位,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严格遵照《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加班审批的法定要求,严控超负荷用工。     (占正武)

编辑:王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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