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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执结一起工伤赔偿案
为申请执行人追回8万元工伤赔偿款
时间:2026-04-29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柔性协调、细致疏导,成功执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件,为因工致残的王某顺利追回8万元工伤赔偿款,以司法力量切实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4年,王某入职桐城某塑料加工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工作期间,王某操作生产设备时意外受伤,伤情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该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双方就工伤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王某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判令该企业向王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判决生效后,企业迟迟未履行赔付义务,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发现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停产停业,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面对案件执行困境,承办法官多次多方查找,成功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当面沟通、电话劝导等方式,向其讲解《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细致释法明理,清晰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誉、后续经营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执行法官法理与情理兼具的劝导下,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逐渐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主动筹措资金,最终凑齐10万元执行款项,全额主动交纳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法官的现场见证下,被执行人与王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8万元工伤赔偿款当场交到王某手中,困扰王某许久的工伤赔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即便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等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也不能以此为由逃避、拒绝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筑牢职工权益保障防线;同时,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理诉求。 (严娅 黄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