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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时间:2021-11-30

来源:桐城市融媒体中心

1、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渠道。

对候选人的了解和认识是选民作出投票选择的基础。为了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所了解,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渠道:

(1)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这其中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以确定是否能够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二是在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以便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是否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对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介绍的主体是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见面时,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这是在选举委员会的主持、组织下,由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使选民对候选人有更直接、更具体的了解。要制定见面工作方案,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者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进行,进一步提高见面率,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要明确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具体范围、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具体方式、规范见面会的程序等,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把握。

2、介绍代表候选人要注意的问题。

(1)对候选人的介绍要坚持平等、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2)介绍内容要充实、方法要多样,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

(3)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但没有规定候选人自我宣传。如有代表候选人开展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4)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来源: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占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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